



國家認監委2009年第39號公告《關于調整<機動車輛類(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和<機動車輛類(摩托車發動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實施日期及對部分認證標準進行修訂的公告》
一、有關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實施日期的調整
1.國家環境保護部于2009年6月11日發布《關于調整國家第三階段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排放標準實施方案的公告》,對《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 14622-2007)、《輕便摩托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工況法,中國第Ⅲ階段)》(GB 18176-2007)和《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燃油蒸發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GB 20998-2007)等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國三標準)的實施方案進行調整,“全國范圍內,所有制造、銷售、注冊登記的兩輪摩托車和兩輪輕便摩托車自2010年7月1日起(原實施日期為2009年7月1日)、三輪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自2011年7月1日起(原實施日期為2009年7月1日),其大氣污染物排放須符合國三標準要求”。考慮到國三標準的實施日期已經調整、摩托車行業的技術情況,為減輕企業負擔,經研究決定,現將國家認監委2008年第8號公告規定的《機動車輛類(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4:2008)、《機動車輛類(摩托車發動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5:2008)的換證截止日期由2009年12月31日調整至2010年6月30日。
2.自2010年7月1日起制造商須制作完成經認證機構認可的車輛一致性證書,獲證摩托車出廠時須隨車附帶該證書并接受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認證執法監督。
二、有關修訂的國家標準在強制性產品認證中的實施要求
除國三標準外,近來國家還陸續對一些其他有關摩托車國家標準進行了修訂。為了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有效實施,依據《關于標準修訂時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科聯[2005]18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機動車輛類(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4:2008)、《機動車輛類(摩托車發動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5:2008)中涉及國三標準及其他有關國家標準修訂的相關要求公告如下:
1.除國三標準外,其他新修訂標準的情況見下表:
序號
標準號及名稱
發布日期
實施日期
標準中有關過渡期規定
1
GB 15365-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 2008-12-31 2009-07-01 無
2
GB 15744-2008《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 2008-12-31 2009-07-01 無
3
GB 16486-2008《輕便摩托車燃油消耗量限值及測量方法》 2008-12-31 2009-07-01 無
4
GB 17510-2008 《摩托車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 2008-11-10 2009-05-01 新申請型式試驗的光信號裝置必須符合本標準。本標準實施前已經通過型式檢驗的光信號裝置,給予24個月過渡期。
5
GB 11564-2008 《機動車回復反射器》 2008-11-10 2009-05-01 新申請型式試驗的回復反射器必須符合本標準。本標準實施前已經通過型式檢驗的回復反射器,給予24個月過渡期。
6
GB/T 5363-2008 《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發動機臺架試驗方法》 2008-10-20 2009-04-01 無
2.以上修訂標準在認證過程中涉及的檢測項目及要求:
(1)操縱件、指示器及信號裝置的圖形符號:應按GB 15365-2008要求設置并符合其規定。
(2)燃油消耗:摩托車應符合GB 15744-2008的規定。輕便摩托車應符合GB 16486-2008的規定。
(3)起動性能:摩托車發動機起動性能按GB/T5363-2008中4.1.2、4.1.4進行測量,起動時間不大于15.0s。
(4)怠速性能:摩托車發動機怠速性能試驗方法按GB/T5363-2008中4.2進行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發動機在規定怠速轉速下能穩定運轉10min,其怠速波動率不大于±15%,突然開大節氣門,發動機不熄火。
(5)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應符合GB 17510-2008的規定。
(6)回復反射器:應符合GB 11564-2008的規定。
3.國三標準及以上修訂標準在車輛及部件認證中的執行要求為:
(1)對于按GB 14622-2002 、18176-2002標準執行的摩托車產品強制性認證證書,認證證書持有人應于《機動車輛類(摩托車發動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5:2008)的換證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新版標準證書轉換工作;涉及三輪摩托車的GB 14622-2007、GB 18176-2007、GB 20998-2007標準的轉換可延至2011年6月30日前。
(2)對以上其他修訂標準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認證的車輛及部件需按照新版標準進行認證;對于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經通過認證的車輛及部件,《機動車輛類(摩托車發動機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5:2008)的換證截止日期(2010年6月30日)前換發依據相應標準的認證證書。
(3)對以上其他修訂標準中已明確規定實施過渡期的,以標準規定日期完成換發依據相應標準的認證證書工作。
三、對于逾期未完成證書轉換工作的,認證機構應暫停舊版認證證書,逾期三個月仍未完成證書轉換工作的,認證機構應撤銷舊版認證證書。
四、對于新要求實施前已經出廠、投放市場并且已經不再生產的獲證產品,無需按新要求重新進行確認和換發新的認證證書。
五、本公告中對摩托車及摩托車發動機產品強制性認證檢測標準的實施要求,并不免除此類產品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相關規定的責任。
六、各相關指定實驗室應在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我委認證監管部上報依據新要求檢測能力情況,以及獲得實驗室資質認定和認可的情況。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