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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
國經貿資[1997]3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經貿委(經委、計經委)、環保局、機械廳(局、公司、計劃單列機械企業集團),國務院有關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關于落實修改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要求,現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共15項,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所有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名錄中所列設備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名錄中的設備;淘汰生產工藝的采用者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停止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易地建設或轉讓給他人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
二、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工程,一律不得選用國家公布名錄中的淘汰工藝和設備。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建設單位、設計部門在項目規劃、設計中仍采用國家已公布的淘汰工藝與設備的,項目審批單位不予立項,設計審查單位不予批準設計方案,有關部門不得批準開工;對采用淘汰工藝與設備的新建項目,有關部門不予竣工驗收,違者追究責任。
本通知印發前已經批準的在建項目中使用淘汰工藝和設備的,應積極采取措施,及時修改建設方案。
三、對在規定淘汰期限之后仍繼續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淘汰設備以及繼續采用淘汰工藝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各地經貿委會同環保局及行業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進口和使用淘汰設備,停止采用淘汰工藝;銀行停發其貸款,工商行政管現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沒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罰款;主管部門對企事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屢令不止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各地經貿委要會同環保局和機械工業管理部門,加強對限期淘汰工作的領導,建立層層目標責任制,責任落實到人。
五、本著“誰污染,誰負擔”的原則,各地要組織有關企業積極籌措資金,實施轉產改造工作,有關部門在政策、技術和資金上應給予必要的支持。
六、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計劃,并將淘汰計劃完成情況及時上報國家經貿委,同時抄報國家環保局、機械工業部及國家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已經制定嚴于國家公布淘汰目錄要求的淘汰計劃的地方,可繼續執行地方淘汰計劃。
七、國家經貿委將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組織執法檢查團,對各地執行本通知情況進行檢查,對不執行本通知規定的將依法予以懲處。
第一批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
序號 | 工藝或設備名稱 | 淘汰期限 | 可替代工藝及設備 | 備 注 |
1 | 75型、89型改良型焦爐 | 1999年底 | 碳化室高度不低于2.8米,年產焦20萬噸及以上的機焦爐,配套煤氣凈化系統 | |
2 | 土(蛋)窯生產水泥 |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 不需要進行替代 | |
3 | 普通水泥立窯 |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 | |
4 | 窯徑小于2米(含2米),年生產能力3萬噸以下水泥機械化立窯 | 1997年底 | 老少邊窮地區淘汰期限可推遲到2000年底 | |
5 | 窯徑小于2.2米(含2.2米),即年生產能力4.4萬噸以下的水泥機械化立窯 | 2000年底 | 根據“上大改小”的原則,以700噸/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進行改造 | 老少邊窮地區淘汰期限可推遲到2005年底 |
6 | 20萬重量箱以下(含20萬重量箱)小平拉玻璃生產線 | 1997年底 | 浮法玻璃生產工藝 | |
7 | 土窯燒磚 |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 隧道窯 | |
8 | 1800千伏安以下(不含1800千伏安)鐵合金電爐 | 2000年底 | 3600千伏安以上的鐵合金電爐 | 老少邊窮地區淘汰期限可推遲到2005年底 |
9 | 疊軋薄板 | 2005年底 | 熱連軋薄板 | |
10 | 化鐵煉鋼 | 2005年底 | 利用鐵水直接煉鋼 | |
1l | 平爐煉鋼 | 2005·年底 | 轉爐或電爐煉鋼 | |
12 | 鉛燒結鍋 | 2000年底 | 鼓風燒結機 | |
13 | 鉛吸風燒結機 | 1997年底 | 鼓風燒結機 | |
14 | 橫罐煉鋅 | 1997年底 | 濕法煉鋅、密閉鼓風爐 | |
15 | 使用CFCs生產氣溶膠產品工藝 | 1997年底 | 用液化石油氣或二甲醚替代氣溶膠產品生產中使用的CFC—11或CFC—12 | 醫用部分及不能用液化石油氣或二甲醚替代部分除外 |
標簽:關于公布第一批嚴重污染環境(大氣)的淘汰工藝與設備名錄的通知|iso14000